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振榮 律師 張宗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而參諸原告提出之附件一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及起訴狀第3頁所示坐落嘉義縣○○鄉○○段1325之248地號、同段1325之249地號土地買賣價金共計捌佰萬元(即650萬元+150萬元),本件供擔保之不動產價額應高於上揭債權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參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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