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素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及相對人曾素資之最近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