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5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5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5549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楊大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楊大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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