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6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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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6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2歲
5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其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並念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施添寶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陳威志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