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87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以上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87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柒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叁仟壹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