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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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2號乙○○甲○○丙○○○被告丁○○上列被告丁○○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靜茹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