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 葉碧雲 相對人 葉春宜 相對人 葉宏謀 相對人 葉武崎 相對人 葉崑豊 相對人 葉崑宗 相對人 葉金河 相對人 葉金木 相對人 葉玉屏 相對人 葉進參 相對人 葉茂林 相對人 葉明樂 相對人 葉欣 相對人 葉德田 相對人葉 朱秀子 相對人 葉博裕 相對人 葉博全 相對人 林成原 相對人 葉諸蘆 相對人 葉天 賀相對人 葉萬得 相對人 葉其財 相對人 葉進隆 相對人 王招治 相對人 葉榮宗 相對人 葉淑 蓮相對人 葉淑雲 相對人 葉宗智 相對人 葉崑崙 相對人 葉崑柳 相對人 葉極 相對人 葉光輝 相對人 葉晋吉 相對人 葉長嘉 相對人 李崑義 相對人 李陳隨 相對人 李秀鳳 相對人謝 李秀美 相對人 葉媞芸 即 葉淑美 相對人 葉淑玲 相對人 葉萬枝 相對人 葉靖湘 即 葉淑惠 相對人 葉啟來 相對人 葉啟榮 相對人 葉陳 玉蘭 相對人 葉俊 杰相對人 葉雅玲 相對人 葉月女 相對人 葉志強 相對人 葉顯 相對人 葉旺火 相對人 葉木欽 相對人邱 葉綉鳳 相對人許 葉蘭子 相對人 葉振安 相對人 葉振坤 相對人 葉碧玉 相對人 葉黃金 相對人 葉素貞 相對人 陳水炎 相對人 陳郭冊 相對人 陳春綿 相對人 陳世芳 相對人 陳水圖 相對人 李上陣 相對人李 葉秀花 相對人 葉嘉松 相對人 葉金楯 相對人 葉來福 相對人 葉崑泉 相對人 葉崑山 相對人 葉崑忠 相對人 葉秋香 相對人 陳志強 相對人 葉許珠 相對人 葉春香 相對人葉 春玉 相對人 鄭徐 玉蘭相對人 徐旺 財相對人 葉林秀鸞 相對人董 金水 相對人 葉天註 相對人 葉振勳 相對人 葉天維 相對人葉 天德 相對人 陳葉 映綿相對人 葉麗 美相對人 葉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葉碧雲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審應分擔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36號判決確定,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三、又查,本件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號土地,依民國97年0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總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090,045元【註:4368.42平方公尺7,117元=31,090,045元】。本件係由共有人葉碧雲起訴請求分割,而葉碧雲之權利範圍為14分之1,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20,7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已由葉碧雲繳納。又查,本件起訴日期97年12月12日,起訴後由葉碧雲支出戶政事務所規費1,680元;地政規費經扣除提出起訴前之97年08月25日規費760元、97年08月18日規費20元(收據號碼00000000)、20元(收據號碼00000000)、20元(收據號碼00000000)不予列計外,其餘地政規費為93,020元;另公示送達登報費為800元。以上已由葉碧雲所支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共118,577元。
四、第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准為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後,兩造對於繼承登記部分未上訴已確定,上訴人葉春宜、葉宏謀則對於裁判分割方法不服提起上訴。其中第一審確定之准為繼承登記部分之訴訟費用,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並無特別諭知,應仍依原第一審判決主文所示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復查,本件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為34,616元;上訴後支出戶政事務所規費195元及地政規費10,500元。
以上為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45,311元,由葉春宜、葉宏謀繳納及支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就聲請人葉碧雲所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3,237元部分,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相對人葉春宜、葉宏謀應賠償或給付聲請人葉碧雲之差額。準此,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葉碧雲之訴訟費用,應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審應分擔金額。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並應依前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至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共45,311元,由相對人葉春宜、葉宏謀繳納及支出部分,尚不宜在本件併為裁定。蓋因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聲請為之。而相對人葉春宜、葉宏謀於民國102年06月20日提出之陳報狀,僅係聲明異議暨陳報而已,並無表明欲聲請對於其他相對人為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且亦未提出應交付他造(包含其他相對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因此,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共45,311元部分,應由相對人葉春宜、葉宏謀另行具狀表明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規定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後,再由本院另行分案裁定處理,附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葉芳如附表一:單位:元┌──┬─────┬───────┬────┬────┬────┐│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第一審應│第二審應│││││分擔比例│分擔金額│分擔金額│├──┼─────┼───────┼────┼────┼────┤│1│葉碧雲│1/14│同左│8,470│3,237│├──┼─────┼───────┼────┼────┼────┤│2│葉武崎、董│公同共有│同左│2,823││││金水、葉天│1/42│(連帶)│││││註、葉振勳│││││││葉天維、葉│││││││天德、陳葉│││││││映綿、葉麗│││││││美、葉翠玲│││││├──┼─────┼───────┼────┼────┼────┤│3│葉崑豊│1/84│同左│1,412││├──┼─────┼───────┼────┼────┼────┤│4│葉崑宗│1/84│同左│1,412││├──┼─────┼───────┼────┼────┼────┤│5│葉金河│1/168│同左│706││├──┼─────┼───────┼────┼────┼────┤│6│葉金木│1/168│同左│706││├──┼─────┼───────┼────┼────┼────┤│7│葉林秀鸞│4/126│同左│3,764││├──┼─────┼───────┼────┼────┼────┤│8│ 葉進参 │7/126│同左│6,587││├──┼─────┼───────┼────┼────┼────┤│9│葉茂林│4/126│同左│3,764││├──┼─────┼───────┼────┼────┼────┤│10│葉明樂│1/42│同左│2,823││├──┼─────┼───────┼────┼────┼────┤│11│葉欣│1/42│同左│2,823││├──┼─────┼───────┼────┼────┼────┤│12│葉德田│2/84│同左│2,823││├──┼─────┼───────┼────┼────┼────┤│13│葉春宜│1/42│同左│2,823││││││├────┴────┤│││││經扣除3,237元的2分││││││之1以後,尚應給付││││││聲請人葉碧雲的金額││││││為1,204元。│├──┼─────┼───────┼────┼────┬────┤│14│葉宏謀│1/28│同左│4,235││││││├────┴────┤│││││經扣除3,237元的2分││││││之1以後,尚應給付││││││聲請人葉碧雲的金額││││││為2,617元。│├──┼─────┼───────┼────┼────┬────┤│15│ 葉朱秀子 │1/42│同左│2,823││├──┼─────┼───────┼────┼────┼────┤│16│葉博裕│1/56│同左│2,117││├──┼─────┼───────┼────┼────┼────┤│17│葉博全│1/56│同左│2,117││├──┼─────┼───────┼────┼────┼────┤│18│林成原│1/168│同左│706││├──┼─────┼───────┼────┼────┼────┤│19│葉諸蘆│1/210│同左│565││├──┼─────┼───────┼────┼────┼────┤│20│ 葉天賀 │3/210│同左│1,694││├──┼─────┼───────┼────┼────┼────┤│21│葉萬得│1/210│同左│565││├──┼─────┼───────┼────┼────┼────┤│22│王招治│1/112│同左│1,059││├──┼─────┼───────┼────┼────┼────┤│23│葉榮宗│1/112│同左│1,059││├──┼─────┼───────┼────┼────┼────┤│24│ 葉淑蓮 │1/112│同左│1,059││├──┼─────┼───────┼────┼────┼────┤│25│葉淑雲│1/112│同左│1,059││├──┼─────┼───────┼────┼────┼────┤│26│葉宗智│1/28│同左│4,235││├──┼─────┼───────┼────┼────┼────┤│27│葉崑崙│9/3024│同左│353││├──┼─────┼───────┼────┼────┼────┤│28│葉晋吉│1/3024│同左│39││├──┼─────┼───────┼────┼────┼────┤│29│葉長嘉│1/378│同左│314││├──┼─────┼───────┼────┼────┼────┤│30│葉來福│9/3024│同左│353││├──┼─────┼───────┼────┼────┼────┤│31│葉崑泉│9/3024│同左│353││├──┼─────┼───────┼────┼────┼────┤│32│葉崑山│9/3024│同左│353││├──┼─────┼───────┼────┼────┼────┤│33│葉崑忠│9/3024│同左│353││├──┼─────┼───────┼────┼────┼────┤│34│葉秋香│9/3024│同左│353││├──┼─────┼───────┼────┼────┼────┤│35│葉崑柳│9/3024│同左│353││├──┼─────┼───────┼────┼────┼────┤│36│葉極│2/42│同左│5,647││├──┼─────┼───────┼────┼────┼────┤│37│葉光輝│1/42│同左│2,823││├──┼─────┼───────┼────┼────┼────┤│38│李崑義│13/2016│同左│765││├──┼─────┼───────┼────┼────┼────┤│39│李陳隨│1/224│同左│529││├──┼─────┼───────┼────┼────┼────┤│40│李秀鳳│13/2016│同左│765││├──┼─────┼───────┼────┼────┼────┤│41│謝李秀美│13/2016│同左│765││├──┼─────┼───────┼────┼────┼────┤│42│葉萬枝│1/42│同左│2,823││├──┼─────┼───────┼────┼────┼────┤│43│葉 媞耘 即│13/2016│同左│765││││葉淑美│││││├──┼─────┼───────┼────┼────┼────┤│44│葉淑玲│13/2016│同左│765││├──┼─────┼───────┼────┼────┼────┤│45│葉靖湘即│13/2016│同左│765││││葉淑惠│││││├──┼─────┼───────┼────┼────┼────┤│46│ 葉吳金蘭 之│公同共有│同左│529││││繼承人:葉│1/224│(連帶)│││││媞耘即葉淑│││││││美、葉淑玲│││││││、葉靖湘即│││││││葉淑惠│││││├──┼─────┼───────┼────┼────┼────┤│47│葉啟來、葉│公同共有│同左│4,235││││啟榮、葉陳│1/28│(連帶)│││││玉蘭、葉俊│││││││杰、葉雅玲│││││││、葉月女│││││├──┼─────┼───────┼────┼────┼────┤│48│葉志強│1/28│同左│4,235││├──┼─────┼───────┼────┼────┼────┤│49│葉顯│3/448│同左│794││├──┼─────┼───────┼────┼────┼────┤│50│葉旺火│3/448│同左│794││├──┼─────┼───────┼────┼────┼────┤│51│葉木欽│6/448│同左│1,588││├──┼─────┼───────┼────┼────┼────┤│52│邱葉綉鳳│3/448│同左│794││├──┼─────┼───────┼────┼────┼────┤│53│ 許葉蘭子 │3/448│同左│794││├──┼─────┼───────┼────┼────┼────┤│54│葉振安│3/2240│同左│159││├──┼─────┼───────┼────┼────┼────┤│55│葉振坤│3/2240│同左│159││├──┼─────┼───────┼────┼────┼────┤│56│葉碧玉│3/2240│同左│159││├──┼─────┼───────┼────┼────┼────┤│57│葉黃金│3/2240│同左│159││├──┼─────┼───────┼────┼────┼────┤│58│葉素貞│3/2240│同左│159││├──┼─────┼───────┼────┼────┼────┤│59│陳水炎│1/224│同左│529││├──┼─────┼───────┼────┼────┼────┤│60│陳郭冊│1/896│同左│132││├──┼─────┼───────┼────┼────┼────┤│61│陳春綿│1/896│同左│132││├──┼─────┼───────┼────┼────┼────┤│62│陳世芳│1/896│同左│132││├──┼─────┼───────┼────┼────┼────┤│63│陳水圖│1/896│同左│132││├──┼─────┼───────┼────┼────┼────┤│64│李上陣│1/224│同左│529││├──┼─────┼───────┼────┼────┼────┤│65│ 李葉秀花 │3/448│同左│794││├──┼─────┼───────┼────┼────┼────┤│66│葉嘉松│1/42│同左│2,823││├──┼─────┼───────┼────┼────┼────┤│67│葉金楯│1/42│同左│2,823││├──┼─────┼───────┼────┼────┼────┤│68│陳志強│1/224│同左│529││├──┼─────┼───────┼────┼────┼────┤│69│葉許珠│1/168│同左│706││├──┼─────┼───────┼────┼────┼────┤│70│葉春香│1/14│同左│8,470││├──┼─────┼───────┼────┼────┼────┤│71│ 葉榮華 之繼│公同共有│同左│2,823││││承人及再轉│1/42│(連帶)│││││繼承人:葉│││││││春玉、鄭徐│││││││玉蘭、徐旺│││││││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