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章碧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再審原告僅繳納伍仟壹佰捌拾元,尚不足貳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黃一馨
法官何佳蓉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