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丙○○
王正宏 律師 游瑞華 律師被告己○○○被告戊○○被告乙○○被告丁○○○被告甲○○被告庚○○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四零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國益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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