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六號
原告吉石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陳永融 (原名丙○○)即永融工程顧問社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賴政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