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六號
原告吉石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陳永融 (原名丙○○)即永融工程顧問社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賴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