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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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具保人 吳明興 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明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吳明興因被告甲○○涉嫌妨害兵役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免予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