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58號原告 任學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玖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貳佰元,尚欠新台幣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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