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22號上訴人 傅建國 被上訴人 洪桂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22號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玖仟壹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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