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珈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32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77號),判決如下:
主文張珈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陸包(驗餘淨重貳拾肆點壹捌陸柒公克、純質淨重貳拾參點肆捌壹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張珈瑋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至2月間某時,在新北市新莊區雙鳳路90巷2弄5之1住處,因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東東 」之成年男子,向其借貸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6包(驗餘淨重24.1867公克、純質淨重23.4819公克)作為擔保而持有之。嗣於109年9月9日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居所,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6包。
二、證據: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珈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
序時自白不諱(109年度毒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下稱第6311號偵卷〉第14頁、第116頁及本院卷附111年3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蒐證照片34張在卷可稽(第6311號偵卷第57頁至第65頁、第77頁至第94頁、第143頁、第144頁)。
㈡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淡黃色或白色透明晶塊共16包包,
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有該中心109年10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及109年10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第6311號偵卷第143頁、第144頁及110年度偵字第31328號偵查卷第15頁)。
㈢基上,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理由:㈠論罪之理由: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科刑之理由:
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我國查緝毒品之禁令,不顧毒品氾濫對國人身心與社會治安等各方面均會造成極大負面影響,嚴重危害國民健康,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6包(總純質淨重多達23.4819公克),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第6311號偵卷第11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查: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6包(驗餘淨重24.1867公克、純質淨重23.4819公克),既經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如前述,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鑑驗取樣部分,因已滅失不存在,自毋庸諭知沒收銷燬。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均應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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