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呈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貳零參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749公克),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明定。
三、經查,被告劉呈澤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依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727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16日釋放,上開犯行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972號、第6977號、第7505號、第751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72號、第13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09年7月16日下午2時許為警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5220公克,驗餘淨重0.5203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5304號卷第19-21、23、67頁)。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係屬違禁物,亦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鑑定時之取樣已因鑑定用磬,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含有無法析離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佩瑜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施用之毒品備註1109年7月15日9時許新北市○○區○○○路00號2樓居所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0年度毒偵字第1378號2109年10月10日18時許新北市○○區○○○路00號2樓居所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9年度毒偵字第6972號3109年10月11日14時40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2樓居所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9年度毒偵字第6977號4109年10月28日15時許新北市○○區○○○路00號2樓居所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9年度毒偵字第7505號5109年11月2日21時許新北市○○區○○○路00號2樓居所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9年度毒偵字第7511號6109年12月15日7時許新北市○○區○○○路00號2樓居所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0年度毒偵字第3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