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雅禎
鄭棨升
一、債務人鄭雅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6,993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鄭雅禎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棨升給付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