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三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檢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書各一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二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而所定應執行之刑逾六月以上,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毋庸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9月24日│95年8月24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6021│6021│├───┼───┼─────────────┼─────────────┤││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96│96│││案├─┼─────────────┼─────────────┤│後││字│上訴│訴│││號├─┼─────────────┼─────────────┤│事││號│2667│16││├─┼─┼─────────────┼─────────────┤│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7│5│││期├─┼─────────────┼─────────────┤│││日│13│31│├───┼─┴─┼─────────────┼─────────────┤││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字│上訴│訴││定│號├─┼─────────────┼─────────────┤│││號│2667│16││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8│7│││期├─┼─────────────┼─────────────┤│││日│6│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3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