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茂滄 送達代收人 李德渝 右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肆仟零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伍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叁仟柒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