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九號
原告 張添烠 被告 胡純妮 (SUN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中關於原告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結婚」記載,應更正為「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結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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