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判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判字第3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文桂 告訴代理人 黃典本 代理人 陳家驊 律師被告 吳瑛
彭良俊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3年5月12日103年度聲判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即刑事抗告狀影本)所載。
二、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案抗告人即聲請人黃文桂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2日以103年度聲判字第35號裁定認其聲請不合法而予以駁回。是上開駁回之裁定依法既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即有未合,而不應准許,爰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林鈺珍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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