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3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3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3776號債權人 張峻郎 債務人德樺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燕翼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德樺藥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德樺藥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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