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告 蔡連昌 訴訟代理人 田雅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武端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1,553元【即按112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58
4.63平方公尺×27,202元×2/4=7,951,55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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