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13號原告 鄭裕綿 被告 吳俊賢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被告 張訓豪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此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李宜璇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