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0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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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0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0284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百奇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利息起算日。
二、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中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所確定之債務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柒拾柒元,業已確定而有執行力,債權人得執上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不得再重覆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是否撤回此部分之聲請。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