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鋐誠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翰 被上訴人太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彥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8,2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