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41號聲請人 李孟憬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華衍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