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耀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耀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耀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民國108年4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其中數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而與有期徒刑8月接續執行(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於108年4月13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查,受刑人於109年8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58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