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更(一)字第2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3,000元(43000元/每平方公尺×221平方公尺=9,50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1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鍾淑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