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芳誠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邱士賓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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