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原告 謝錫琛 訴訟代理人 謝天祥 被告 蔡耀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8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黃珮茹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