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 蘇致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暐承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146,000元及FOCUSmk3.5側群、尾翼1組(下稱系爭側群尾翼組),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所指「系爭側群尾翼組」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系爭側群尾翼組」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提出估價單),並自行加計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金額即上開146,000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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