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48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連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連富於民國105年6月14日上午10時許,在基隆市○○區○○路○○○號基隆長庚醫院6樓,因探視友人 李秀卿 ,而與偶遇之告訴人 丁基萬 因債務問題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水果刀攻擊告訴人之上臂,致告訴人受有前臂開放性傷口10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於本案105年7月5日繫屬後之105年7月23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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