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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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 駱玥緁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被告 孫真
王貴郎 上列被告孫真因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0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