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菁莪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貓臉商標設計圖」圖樣商標之服飾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記名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林菁莪為「貓咪曬月亮」公司之負責人,從事服裝銷售之業務,其明知「貓臉商標設計圖」應係他人所註冊之商標(其經 蕭毓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指定使用於衣服等商品),竟未經商標權人蕭毓惠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
102年4月3日12時許起至同年6月20日止,以其所申請之雅虎奇摩拍賣帳號「貓咪曬月亮」(拍賣代號Z0000000000)賣場,接續陳列、販售貓臉商標設計圖之服飾予不特定多數人,嗣為警查獲。被告上開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調偵字第119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服飾1件,經鑑定屬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等情,有產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法律規定,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菁莪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被告於偵查中對其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犯行坦承不諱,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調偵字第119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扣之仿冒「貓臉商標設計圖」圖樣商標之服飾1件,為侵害蕭毓惠商標權之商品,有商標權人蕭毓惠出具之未授權聲明書、產品鑑定書及侵權市值書各1份(偵字第8438號卷第42至44頁)、聲請書檢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1紙、被告申請之YAHOO奇摩拍賣賣家「貓咪曬月亮」(拍賣代號Z0000000000)刊登之仿品拍賣網頁列印資料6頁及贓證物照片4張(偵字第8438號卷第31至36、37頁)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應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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