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自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自字第81號自訴人 江宏政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陳建權 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江宏政所提詐欺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刑事自訴狀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