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後所犯,且均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經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屬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後未逾六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於為減刑裁判時,依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41條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09.29│95.11.01│95.10.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偵字│臺中地檢96年偵字第││年度案號│23102號│第15912號│1336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1725號│96年豐簡字第541號│96年度簡字第1312號││實├─────────┼──────────┼──────────┼──────────┤│審│判決日期│96.07.13│96.07.30│96.12.13│├─┼─────────┼──────────┼──────────┼──────────┤│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6年上訴字第1725號│96年豐簡字第541號│96年度簡字第13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8.14│96.08.23│97.01.07│├─┴─────────┼──────────┼──────────┼──────────┤│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7條│第7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3月│2月(已減刑)│2月(已減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197號(編號1-3均合│12555號(編號1-3均合│2636號(編號1-3均合│││於數罪併罰)│於數罪併罰)│於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