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1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00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