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之訴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發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馬英九 等間選舉無效之訴等事件,對於民國102年4月2日本院101年度選更㈠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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