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聲字第11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叡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吳叡宇犯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吳叡宇觸犯藏匿人犯罪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本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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