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消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消簡字第1號原告 劉正君 被告金凱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國 追加被告 蘇育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