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70號
原告 魏家豪
被告 黃筱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簡方毅
法官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琇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70號
原告 魏家豪
被告 黃筱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簡方毅
法官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琇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