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宗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宗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101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8年2月2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並經本院審核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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