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996號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藍偉中

債務人 黃章酲黃睿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壹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