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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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莊廣偉

債務人 林育麟 即鈎癮創藝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2,073元

6.79%

自113年8月2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9月27日起至114年3月2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237,490元

6.79%

自113年7月2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自113年8月2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2月2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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