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八號
原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房善本 送達代收人 蔡瑞霞 右原告與被告甲○○、 陳通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捌萬陸仟元,折合銀元叁拾貳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仟捌佰陸拾壹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不足新台幣玖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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