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546號移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所為之彰監四字第裁64-IA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異議人本件違規事件,並非伊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實乃號誌亂變所導致(綠燈隨滅、紅燈即起),因號誌失常,而使駕駛人違規,並進而處罰駕駛人,明顯有欠公允;且該處有測速照相,本人時速為二十七公里,更無闖紅燈之理,然綠燈突然變成紅燈,乃意料之外,若突然煞車恐造成後車追撞,因此應撤銷對本人之舉發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有明文規定;又違反前開規定,並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三點。
三、查異議人於九十四年六月四日十八時三十三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彰化縣花壇鄉台一線、中庄福安宮前路口處,因「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規,經彰化縣警察局交通隊逕行舉發,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違規照片二幀在卷可稽,本件違規事實洵可確定。惟異議人辯稱因該違規事件路口燈光號誌驟變,非故意違規:「(問:異議何事?)如異議狀所載。我覺得該紅綠燈沒有閃光黃燈,造成我的這件違規,後來我經過該路段,發現黃燈有十秒鐘的時間。我懷疑該號誌於我違規當時是壞掉的。因當時我已經接近停止線,號誌還是綠燈,但當我經過停止線號誌就馬上變成紅燈。當時整個省道車輛很多,都是走走停停。」(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訊問筆錄第一頁)。本件違規照片共二幀,係採連續拍攝方式攝得,核該照片顯示異議人所有車輛二C-四六九八號確於路口紅燈號誌警示時違規穿越,照片上方並有拍照時該路段之速限(七十公里)規定及違規駕駛人之車輛行進速度(二十七公里),該儀器之運行應屬正常。另查:本件之測速照相儀器之檢測闖越紅燈設定,係於紅燈號誌亮起後始執行拍照,經本院函彰化縣警察局調閱該儀器之檢修資料,該單位回函,本件違規時點之前後時段該儀器並無因故障維修之紀錄,足證本件所攝之闖越紅燈照片應非儀器故障所致,異議人所指之燈誌錯亂情形尚難遽採。綜上所述,異議人駕駛車輛違規闖越紅燈,原處分機關援引首揭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臺幣二千七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於法尚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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