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96年度訴字第3816號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本院民國96年11月14日96年度訴字第3816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尚有難服之處」,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2月3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