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判決(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五三四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七年五月六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業務侵占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