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161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損失金牌市價為50,000元之計算方式及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