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72號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惟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三號刑事判決就教唆傷害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殺人未遂部分諭知無罪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考,依上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許蕙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更多裁判書